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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财综发[2009]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7-23 生效日期:2009-07-23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汉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对部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函[20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 [2009]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2008年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省财政厅及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了《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购领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单位2008年度已购领和使用的湖北省非税收入票据、罚没票据、捐赠收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等财政票据。

  二、检查内容
  (一)单位购领和使用财政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或乱罚款问题。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财政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财政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的领用记录是否齐全,实际领购财政票据数量及种类是否与《财政票据领购证》记录相符;
  3.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财政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行为;
  5.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仿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6.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7.是否对尚未使用需要作废的财政票据和保存期满的财政票据存根按规定程序办理销毁;
  8.是否存在丢失毁损财政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省财政厅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2008年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条);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五)《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六)《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七)《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9号);
  (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
  (十)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此次检查采取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自查自纠与财政部门重点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查分为五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省直及中央驻汉有关单位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接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这次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及时部署本单位、本地区的财政票据检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8月20日前,省直及中央驻汉有关单位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展财政票据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填写《2008年湖北省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附件1)、《2008年湖北省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附件2)、《2008年湖北省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写出书面自查自纠报告,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央驻汉单位比照省直单位办理。以下同)。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的财政票据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填写《2008年湖北省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于2009年8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8月21日至9月30日,省财政厅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组织检查组,对其所属财政票据领用数量较大、问题比较多、管理不够规范等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重点抽查阶段。2009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省财政厅将组织人员,对全省财政票据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五)总结阶段。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对本地区开展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全省2008年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拟定相关措施和办法。

  五、检查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的领导,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实施财政票据检查工作时,要严格遵守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程序,认真记录检查内容与事项,认真编制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和撰写检查报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查处。
  (二)各有关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自查自纠,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报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人:刘新启
  联系电话:027-67818776, 67818775
  电子邮箱:liuxinqi999@126.com

湖北省财政厅
200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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