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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8-03 | 生效日期:2009-08-03 |
各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会发[2009]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关于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程序,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及《关于停止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通知》(鄂财会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前,申请人先在报刊上刊登证件遗失声明,写明姓名、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时间。
二、补证时由本人到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报刊刊登的声明原件;
(三)补证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原证书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发证时间、签发机关、补办原因等。
三、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证书的颁发等,由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规定办理,在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全部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下列情况原则上不予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未按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一年内再次申请补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证的。
五、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对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
200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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