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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再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金[2009]8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7-29 生效日期:2009-07-29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再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09]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期调整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凡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确定的我省奶制品企业,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从金融机构借入的原料奶收购贷款,按贴息期内实际贷款期限据实贴息。具体贴息利率、补贴比例仍按财政部[2008]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市财政局要将文件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指定奶制品企业。

  三、申请贴息企业应按照省财政厅财金[2008]1207号文件规定程序,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属于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贴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原料奶收购贷款未到期的,不需提交偿还本金凭证复印件。

  四、各市财政局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汇总企业贴息申请,并于2010年4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金融处。

安徽省财政厅
200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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