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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12 | 生效日期:2009-06-1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社函[2009]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你局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收费编码155010001),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收费编码15501000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收费编码155010003)。
二、请你局人事考试中心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及票据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人事考试中心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09年6月17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746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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