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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财企[2009]46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8-06 | 生效日期:2009-08-06 |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发展改革(物价)、经贸(经发)、公安、商业流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商业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8月6日附件: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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