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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丽财农发[2009]1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09 | 生效日期:2009-06-09 |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要求,结合丽水市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特制定《丽水市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要求,推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确保项目申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使用,确保项目如期建成,产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申报
原则:公开、透明。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提高项目申报工作的透明度。市财政局及时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市直有关单位,并在丽水财税网站上公布。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项目申报的宣传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审报工作。
程序:自下而上申报。项目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科学合理”的原则,编写项目有关材料上报业务主管局。业务主管局要发挥技术优势,结合我市实际,严把项目审查关,认真组织审查、筛选,择优选出项目,将推荐项目的有关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二份,报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条件: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经济效益好,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民增收显著;产业化经营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有机结合,并相互促进等项目优先扶持。
二、项目评审
各业务主管局推荐的项目,经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考察、初审,并研究确定后,实行专家评审制。
专家评审采取委托制。通过签定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托单位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及组成人员由受托单位确定。专家组成员的专业结构要合理,由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人员5-7人组成,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占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与编写项目材料或项目技术依托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受托单位完成项目评审后,应及时将项目评审的有关材料报送委托单位。委托单位支付受托单位必要的项目组织评审经费。
项目评审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条件、方案,市场分析,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财务评价,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分值由市财政局确定。
项目评审程序:受托单位拟定评审方案,从专家库选择专家并确定专家组组长,向专家组成员解说有关政策和提出评审要求;项目单位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对专家组集体评议为可行或基本可行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成员依据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填写项目评分表;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评审意见,择优选出拟上报项目。
三、项目上报
对专家组评审推荐拟上报的项目,经市财政局研究同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在丽水财税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对没有提出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审定,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按有关规定正式行文上报。
四、资金落实
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不留缺口,市财政配套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时足额到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应按规定足额到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银行贷款计划应确保足额到位。
五、资金使用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等要求,足额使用,用好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报账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程序:项目单位依据财政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报账申请,填写报账申请单,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向市财政局报账;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凭证和材料的真实性并结合实地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后,由经办人制作工作底稿,处室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
六、资金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由同级审计部门实行审计制。
项目单位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要求,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设置明细科目或建立辅助账,全面如实反映,严禁弄虚作假。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全面真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项目建设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单位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依据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认真严格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变更或终止(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
八、项目检查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采取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和项目建设情况反馈等形式。项目单位要认真对待,积极主动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共同做好检查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做到定期书面汇报,在项目计划批复的当年年底前和次年5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反馈自筹资金到位、项目资金使用和建设内容完成等方面的情况。
九、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根据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要求,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和验收资料准备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提出竣工项目验收申请。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建设标准、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资金管理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验收。
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验收工作,如实汇报,密切配合,确保验收工作完成。
十、档案管理
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定人员负责,将资金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等各种资料建档,并装订成册。
十一、奖惩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预期效益,经省级验收、国家考评为合格的,该项目单位以后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项目单位实施的项目,经省级验收、国家考评不合格的,该项目单位以后申报的项目,不予安排。
项目单位经批准调整或变更项目计划的,经省级验收、国家考评为合格的,该项目单位以后申报的项目,将酌情扣分。
项目单位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骗取财政资金的,或项目单位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致使项目建设无法完成的,一经发现,将及时收回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并对该项目单位以后申报的项目,不予安排。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附则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其他有关规定,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原《丽水市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丽农综办[2008]9号)和《丽水市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初审评分试行指标》(丽农综办[2008]19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财政局
200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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