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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教字[2009]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6-10 生效日期:2009-06-10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和《关于继续开展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国科发农[2008]196号)精神,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5]140号),结合我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的实际工作,我们对《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140号)和《关于继续开展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农[2008]19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名单见附1。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一次性申报立项和核定预算,在考核基础上分年度拨付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县级为主。专项行动由省、县(市、区)分级管理,县(市、区)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集成相关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
  (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区域特色和地方科技工作基础,进行整体设计,统一部署安排,选择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能有效延长产业链的优势项目进行扶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三)财政引导、奖补结合。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引导和后期奖励等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实施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资金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专项行动无关的开支。同时,建立对专项行动立项、实施、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专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开支范围: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示范应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示范所需购买或改造小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以及租用示范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三)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场所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县(市、区)财政、科技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专项行动由县(市、区)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由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申报立项。

  第九条 申报县(市、区)应围绕本地有突出优势的特色产业,优选一个项目进行申报。原项目验收合格后,可选择新的产业项目进行申报,也可对原项目进一步深化并申报重新立项。

  第十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申报当年度实施项目,逾期不再受理(2009年度申报项目截止日期调整为2009年6月15日)。

  第十一条 县(市、区)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附2),包括实施周期内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可行性分析、保障措施等。
  (二)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县(市、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附3)。
  (三)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县(市、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支出表(附4),以及详细的测算依据、标准和说明等。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县(市、区)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择优立项并批复实施方案。同时,组织汇总材料向财政部、科技部申报国家专项行动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县(市、区)实施项目分三个层次。
  (一)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国家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项目”)。
  (二)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省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省级项目作为申报国家项目的必备条件。
  (三)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培育项目次年不能成为省级项目的,该项目不再参与申报立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国家项目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财政按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给予1:1的配套补助,省财政补助额度不低于250万元。
  (二)省级项目省财政给予250万元补助。若省级项目由上一年度培育项目提升的,则扣减省财政已核拨的培育项目补助。
  (三)培育项目省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
  (四)国家项目、省级项目完成验收后,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实施效益显著的项目,省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国家项目的省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中央财政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省级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立项当年下达补助资金的70%;次年根据上一年度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的30%,对于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则停止拨付。
  (三)培育项目补助资金立项当年一次性拨付。
  (四)以奖代补资金待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继续用于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专项行动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县(市、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预算调整建议,按照原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集成资源,落实资金,严格按照省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和国家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专项行动的实施。

  第十八条 县(市、区)要保证必要的财政投入,以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专项行动实施进行指导。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专项行动实行动态管理,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责,加强项目管理,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组织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中央和省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项行动项目因客观原因必须中止的,县(市、区)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清查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行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立项、执行、效果、资金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按规定对专项行动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整体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和任务,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落实承诺经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项目目标不能实现的县(市、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追回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安排的用于实施专项行动的资金,可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6]4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2009年6月1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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