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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5-21 生效日期:2009-05-21
 

郑州、洛阳、新乡、焦作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16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国家下达我省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4项。项目总投资100046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3800万元,银行贷款47500万元,企业自有投资48746万元。此批计划全部纳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按照已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按照发改投资[2008]3127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到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承诺的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及时足额到位。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要全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将新增投资及时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在加快项目建设的同时,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请认真做好项目工程进度的跟踪、信息统计工作,项目实施情况按旬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附件:发改投资[2009]1168号(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5月2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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