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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8]1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19 | 生效日期:2008-06-19 |
市教委:
你委《关于核定天津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
(津教委财[2008]28号)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址(津价费[2000]4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天津大学2008年秋季开学前在校内新建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5至6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裕既有的学生公寓住宿费仍按照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
二、天津大学所收住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大学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大学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址(津价费[2002]417号)即行废止。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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