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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8]1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19 生效日期:2008-06-19
 

市教委:
  你委《关于核定天津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
  (津教委财[2008]28号)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址(津价费[2000]4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天津大学2008年秋季开学前在校内新建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5至6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裕既有的学生公寓住宿费仍按照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

  二、天津大学所收住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大学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大学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址(津价费[2002]417号)即行废止。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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