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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政发[2008]1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12 生效日期:2008-06-12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址(国办发〔2006〕10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址(苏财综〔2007〕9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成本核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现就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实施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目标任务书”要求,第三批82家重点搬迁调整企业作为土地收购和搬迁补偿的对象,12家部门和单位作为实施平台。今后需纳入本实施范围的工业布局调整企业由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二、实施平台

  各实施平台作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工作的操作主体,与市国土部门就土地收购储备的前期业务形成委托关系。各实施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储备土地的前期工作,不得成为房地产开发平台。

  (一)各实施平台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任务,在市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的融资优势和管理优势,依据市政府审定的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方案,确保收购资金到位,确保与企业的收购签约到位。土地经收购后,统一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拍卖计划。企业土地收购过程中,实施平台融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如出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调整办,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企业搬迁补偿结束后,各实施平台要配合国土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接收各实施平台受托收购的企业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管理范围;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成本,结合地块出让情况支付成本资金;制订合理的出让计划,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地块优先安排上市。

  三、成本核定

  各实施平台在工业布局调整企业土地收购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企业搬迁补偿成本、相关融资费用以及核定的业务经费和工作奖励费。

  (一)企业搬迁补偿成本的核定

  1.整体评估。在各实施平台受托实施收购行为前,由市各实施平台和搬迁企业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收购企业的整体资产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其中:土地重置价以无锡市区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格为最高限价(对已取得土地的企业,结合实际出让价格合理核定),出让土地按全额补偿,划拨土地按70%补偿,租赁土地按50%补偿;房产(面积以产权证为准)及附属设施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因搬迁导致功能降低或者报废的机器设备等资产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实施平台可全过程参与整体评估,评估结果经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形成复审意见。

  2.方案见面。各实施平台根据复审意见与搬迁企业见面。如确有特殊问题需协调解决,各实施平台可提请市调整办召集国资、财政、审计、国土、劳动社保、纪检、监察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参加与搬迁企业的见面会。各实施平台根据复审意见,结合企业的反馈意见,向市调整办上报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方案,并对其中与复审意见不一致的搬迁补偿成本作专题说明,说明调整内容及具体原因并提出建议意见。

  3.组织会审。市调整办接到各实施平台上报的搬迁补偿成本方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方案会审,最后以会签形式形成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方案的会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4.组织实施。根据市政府审定的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意见由各实施平台与搬迁企业签订收购协议,并作为市财政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各实施平台的资金结算依据,各实施平台不得自行调整。

  (二)实施平台融资费用的核定

  搬迁企业的土地出让后,各实施平台向市财政局提交融资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出具融资费用核定意见书作为资金结算依据。

  (三)实施平台业务经费和工作奖励的核定

  搬迁企业的土地出让后,由市财政局按土地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核定实施平台的业务经费,并按搬迁进度的提前量给予一定比例的工作奖励(办法另定)。根据以上两项因素,市财政局出具业务经费和工作奖励核定意见书作为资金结算依据。

  四、资金结算

  (一)搬迁企业土地出让后的成本结算

  搬迁企业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金库,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收入进度,将经核定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专项拨付到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收到专项成本款后,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依据经核定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及时与各实施平台进行成本结算。

  (二)搬迁企业土地不上市出让的成本结算

  搬迁企业土地如决定不上市出让,各实施平台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由市政府明确列支标准和渠道后再进行结算。

  五、监督检查

  (一)各实施平台要及时向市调整办报送企业土地收购和搬迁补偿工作的进展情况。市调整办根据各实施平台报送的情况,及时排查问题,加强分类指导、适时进行任务调整。市调整办要牵头组织成立包括国资、财政、审计、劳动社保、国土、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合行动组,加大对拒不接受合理补偿条件以及故意拖延、借机滋事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市调整办要建立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回查机制”,对核付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补偿款(如职工权益补偿款等)实施后续审查,发现违规、不合理侵占国有收益行为的,要收回违规使用资金部分,并严肃查处。

  (二)市调整办要对各实施平台涉及搬迁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各实施平台对涉及搬迁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国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实施平台要加强资金收支管理,对搬迁补偿资金(包括贷款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确保将资金及时支付给搬迁企业。

  六、文件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已经签约的土地收购协议可继续执行,已经完成评估的企业须按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完成成本核定工作,土地收购后的上市拍卖、资金结算及后续管理均执行本意见的相关规定。

  纳入重点片区(含滨湖河埒片区)开发范围的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工作由各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无锡市政府
2008年6月1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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