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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统规[200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18 | 生效日期:2000-10-25 |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址(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弧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值的通址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址的通知
(2000年10月25日 深统信通〔2000〕113号)
各区统计局、档案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址(国统字〔2000〕7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普查工作情况,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做好普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使普查工作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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