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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统规[200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18 | 生效日期:2000-01-05 |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址(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弧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值的通址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月5日 深统信通〔2000〕3号)
各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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