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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劳社就[2008]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19 生效日期:2008-06-19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苏州市区创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苏州市区创业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进一步鼓励、扶持市民创业,按照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发〔2008〕4号)文件精神,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给予创业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补贴享受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苏州市区户籍(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虎丘区)自主创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女40周岁、男48周岁及其以上失业人员;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长期失业人员;3.夫妻双失业人员;4.单亲家庭失业人员;5.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6.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7.“零就业家庭”的人员;
  (三)无单位就业经历,经创业培训合格,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四)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和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

  二、申请创业补贴的条件
  2008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所办实体正常经营,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常经营指办理纳税登记并已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三、创业补贴标准
  对确认符合上述对象和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裕
  四、创业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一)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至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并填写《苏州市区创业补贴申请表》。同时须携带以下相关材料: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3.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4.就业困难人员证明及复印件;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6.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7.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8.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
  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后,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复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后上报区就业管理机构。区就业管理机构对此进行复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后,一并上报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经审核后报苏州市财政局。
  (三)发放。
  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划至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在自主创业人员开具收款收据后,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创业补贴拨付至其创业实体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 自主创业人员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领取。
  (二)自主创业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对骗取创业补贴资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间的自主创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至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经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各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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