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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环办[2009]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7-21 | 生效日期:2009-07-21 |
各市(地)环保局,省环保厅垦区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保证资金使用发挥最大效益。现请各地对2006年以来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项目名单见附件),并于2009年8月14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要求见附件)和表格(电子版)上报我厅。我厅将在适当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地环保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要通过自查全面了解本地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下一步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卜平 电话 0451-87113032
王洁 电话 0451-87113026
邮箱:wjwjwj1999@126.com
附件:2006年至2008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内容要求
2006年至2008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情况和管理机制。
二、每个项目的概况和执行情况。已经竣工验收或完工的项目要说明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竣工验收情况并对项目运行状况以及达到的环境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在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实施现状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预计完工时间、未完成原因以及计划采取的措施;未开工项目要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已经竣工验收或完工的项目对照可研报告说明项目相关效益并重点说明环境效益。污水治理项目应说明新增污水处理量、节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削减量,项目建成前后企业废水排放总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的变化情况;大气治理项目应说明新增废气处理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等污染物的削减量,项目建成前后企业废气处理率的变化以及节能降耗等情况;其他项目可参照水、气治理项目要求,填写量化的相关指标。
四、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注:电子版表格请上省厅网站(www.hljdep.gov.cn)下载区下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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