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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政办发[2008]1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18 生效日期:2008-06-18
 

  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为完成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奠定弧,依据国务院批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污染物排放统计内容


  第一条 本办法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曳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下标))。

  第二条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下标)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市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依据。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污染物排放统计方法


  第四条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分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统计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统计两种。重点调查单位是指污染物排放总量占各市(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市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以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已确定的重点调查单位为主。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剔除关停企业,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第五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污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区、市级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县级环保局)。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须由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按照质量控制要求标定)并和区环保局联网的单位,采用实时监测数据。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采用实测法计算全年排放量,监测频次一年不得少于4次。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一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3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六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或采用“总量估算”的方法,参照辖区内当年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重点调查数据与非重点估算数据相加,为工业污染排放数据。

  第七条 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
  生活源COD排放量一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系数或实测数据,但须予以说明。若无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统一采用我区核算的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产生系数65克/人?日。
  生活源SO(2下标)排放量=生活及其它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0.2。

  第八条 重点源全部发表调查,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核并要求企业改正其不正确数据,并重新填报。对于重点污染源数据,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数据会审制度,组成由本部门统计、污控、监督、监测、监察等部门组成的会审小组对重点污染源数据进行审核,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


  第九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制度以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为弧,包括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季监测比对制度。
  季报:主要统计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并对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自治区环保局。统计表见附表1-附表6。
  半年报:主要统计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并对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于半年终了10日内上报自治区环保局。统计表同季报,变化分析附页说明。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并对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另外,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各地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环保局,正式年报数据于3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环保局。统计表见附表7-附表9,变化分析附页说明。
  季监测比对:结合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相关要求,各重点工业污染源每季度监测次数不得少于1次,并根据监测计算结果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统计数据进行比对校核,若差异较大需说明原因,随时上报。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核算与校正


  第十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下标)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下标)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系数数据来源于环境监察系统、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一条 COD核算与校正
  (一)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根据国家低COD排放行业调整原则,我区确定了7个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7个行业。各市以上述行业为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确定的低COD排放行业需经区环保局认可。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二)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第十二条 SO(2下标)核算与校正
  (一)核算方法:
  SO(2下标)排放量=火电SO(2下标)排放量+非电SO(2下标)排放量。
  火电SO(2下标)排放量=上年火电SO(2下标)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下标)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下标)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下标)排放量=当年新增电力煤耗量×含硫量×0.8×2×(1-脱硫率)。
  非电SO(2下标)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下标)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下标)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二)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SO(2下标)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下标)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各市SO(2下标)排放量=当年核算SO(2下标)排放量+∑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下标)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危

  第十三条 环境质量比对校核
  自治区环保局利用全区大气监测自动站、地表水水质监测自动站的例行监测数据,对各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各市污染物排放总量变化趋势和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逻辑校核。并以此为依据,对各市总量减排统计数据和核算参数进行校核,力求正确掌握我区总量减排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核算说明
  (一)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上年GDP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当年GDP数据以各地区初步数为准。
  (二)非农人口增长率:以各市初步数为准,没有初步数的以5%为依据测算。
  (三)削减量核算: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市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时间和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1.关停企业污染物减排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
  2.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2个月算起,计算当年实际运行时间(扣除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及污染物削减量。
  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核算方法相同。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2个月算起。
  4.当年新增火电二氧化硫削减量:当年新增的火电脱硫设施、与区级环保部门联网的循环硫化床等脱硫措施、关停小火电机组,形成削减量。
  5.如果各市某一类行业工业增加值幅度较大,且该行业的排放强度与上一年整个工业污染源平均排放强度有较大差异,则可以单独测算此类行业的排放量,但须说明原因和依据。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依照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及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要求按照排放强度法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市。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并及时上报数据库和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在上报快报数据时,需报送如下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地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没有初步数的以上年数据进行预测。
  统计分析报告应包括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概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污染控制措施、各主要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变化情况(从关、停、并、注治、管、迁7个方面分析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及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说明、生活污染物计算说明。

  第十七条 数据质量控制,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联审制度。数据上报前,要与当地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质量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逐级上报并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后,由自治区环保、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未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前,各市不得自行公布。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污染减排工作台账。各市要结合《国家环境保护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及工程项目台账(包括企业用煤、用水,发电量、供热量、用煤含硫率等弧数据、环保设施运行台帐记录,环境监测报告和监察记录等),及时掌握老污染削减和新污染增加动态变化情况,对污染物总量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自治区政府
2008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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