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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南昌卷烟总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财非税[2008]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南昌市、南康市、兴国县、吉安县、广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南昌卷烟总厂:

  随着全省卷烟工业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原南昌卷烟厂、赣南卷烟厂、兴国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广丰卷烟厂联合重组为南昌卷烟总厂,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核算的经营管理模式,重组后原南昌卷烟厂、赣南卷烟厂、兴国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广丰卷烟厂作为南昌卷烟总厂的分厂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实行财务核算。由于全省卷烟工业企业管理和核算层次的上移,对企业计提和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鉴于此,为了加强对南昌卷烟总厂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原南昌卷烟厂、赣南卷烟厂、兴国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广丰卷烟厂及参与南昌卷烟总厂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其他所属单位(简称各分厂,下同)所在地利益,简化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程序,经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现对南昌卷烟总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方式予以明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起,南昌卷烟总厂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总厂在每年度终了后5日内,按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含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销售(营业)收入]的1.2‰计提,并按确定的分配比例(见附件一)足额核拨资金到各分厂,由各分厂在每年度终了后10日内足额向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缴纳上年度的防洪保安资金。南昌卷烟总厂本部及各分厂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南昌卷烟总厂本部及各分厂每年5月份按规定代扣,并于每年6月10日前单独足额向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缴纳。各分厂应及时将上述缴款的银行回单和当地征收机构出具的防洪保安资金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总厂。南昌卷烟总厂应在每年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报送《南昌卷烟总厂及各分厂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计算表》(见附件二)。

  二、南昌卷烟总厂及各分厂所属未参与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其他单位仍按原规定执行,向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三、南昌卷烟总厂各分厂所在地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增强服务意识,共同做好南昌卷烟总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工作。各分厂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做好防洪保安资金入库和上缴工作。

  四、已按2007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2‰计提,但尚未缴纳的2007年度应缴防洪保安资金,请南昌卷烟总厂按本通知精神于2008年7月5日前,一次性足额向相关分厂划拨,相关分厂于2008年7月10日前向所在地清缴2007年度防洪保安资金。

  五、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开展对南昌卷烟总厂及分厂防洪保安资金缴纳情况的稽查工作。

  附件:(略)

江西省财政厅
2008年6月1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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