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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待遇水平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莱政办发[2008]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16 生效日期:2008-06-1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莱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莱政发〔2007〕54号)的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水平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部分人员的财政补助标准
  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20裕”调整为:“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裕”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一般居民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费2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20裕”调整为:“一般居民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费180元,财政补助60裕”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特困居民主要由政府财政补助。其中,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35元;老年居民个人缴纳4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120元;一般居民个人缴纳4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100裕”调整为:“特困居民主要由政府财政补助。未成年人、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个人缴纳均为10元,其余部分由财政补助。”

  二、医疗年度过渡到自然年度
  第十条第一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一次性缴纳到各代办机构,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医疗年度。”调整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一次性缴纳到各代办机构,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2008年度基金支付延长到12月31日,延长期间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统一
  第十三条第一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莱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个目录。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调整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个目录。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降低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
  第十五条第一款:“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包括具备住院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包括异地就诊的和转诊外地的医疗机构。”调整为:“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元,包括具备住院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包括异地就诊的和转诊外地的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第二款:“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上述执行,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每次递减100元,减完为止。”调整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五、降低转诊转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
  第十六条第四款:“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检查、治疗的,参照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程序办理。参保人员转往外地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后,再按上述支付比例报销。”调整为:“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检查、治疗的,参照莱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程序办理。参保人员转往外地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上述支付比例报销。”

  六、实行普通门诊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的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下一年度可以享受门诊医疗补助。享受门诊医疗补助的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其门诊医疗费由医保基金给予补助,补助的限额为上年度本人缴费额的20%。门诊补助当年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调整为:“参保的城镇居民实行普通门诊补助,其补助的标准是: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0元,一般居民50元,老年居民60裕门诊补助当年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七、实行二次补助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当年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时,对当年因住院或门诊大病享受统筹金待遇的参保居民实行二次补助。二次补助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根据基金的结余情况确定。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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