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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121人才梯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人发[2009]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7-22 | 生效日期:2009-07-22 |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121人才梯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121人才梯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一批德才兼备、开拓创新、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型领军人才及团队,加强对我市“121人才梯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121人才梯队工程”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和《广州市人才发展“十一五”规划》精神,由市财政安排专款设立的“121人才梯队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定向投入、重点资助的形式。结合不同梯队后备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实行有针对性、个性化的重点资助,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效益评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项目合理、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是指在“121人才梯队工程”工作中,由市人事局在市属企事业单位通过评审产生的后备人才人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包括以下范围:
(一)调研实践与学术研讨经费;
(二)尖端业务研修经费;
(三)工资外津贴;
(四)聘请顾问的咨询经费;
(五)聘请助手的补助经费;
(六)节日慰问经费;
(七)管理经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须于每年8月10日前,经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报送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资助申请。如资助项目及标准有变动,按照新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一)专项资金(节日慰问经费和管理经费除外)申请须填写《广州市“121人才梯队工程”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节日慰问经费和管理经费由市人事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按实核定的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由市人事局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划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上实行分级财政管理。各区、县级市后备人才培养经费以及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广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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