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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国税函[2010]10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4-30 | 生效日期:2010-04-30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省内分支机构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二条规定预缴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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