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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10]16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5-05 | 生效日期:2010-05-05 |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深财法[2006]12号)的规定,以及《深圳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93.58元。据此计算,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上限合计额,调整确定为2803元/每月。
从2010年4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扣除上限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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