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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金政发[2009]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5-25 | 生效日期:2009-05-25 |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努力减少因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对市区困难群众生活产生的影响,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享受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对象和范围为: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二、价格补贴标准
根据全省统一发布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价格指数),对市区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具体标准为:当季度价格同比涨幅超过3%的,按涨幅的4.5倍乘以市区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季30元;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放。
价格补贴在价格指数公布后的一个月内按季一次性发放。
三、价格补贴资金筹集渠道
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区两级政府财政预算,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区两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价格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5]1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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