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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停止征收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价行费[2008]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16 生效日期:2008-05-01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号)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再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本通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施行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冀价行费[2006]2号)及其修订方法(冀价行费[2007]1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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