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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现场检查的通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8-06-17 | 生效日期:2008-06-17 |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就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报备。截止2008年5月31日,以下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进行报备,违反了《通知》第五条规定: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通知》第六条的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将对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特别关注,并就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查。经检查不符合《通知》设定条件的,撤回其证券资格。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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