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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淄劳社发[2009]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01 | 生效日期:2009-06-01 |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9]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09年6月1日起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以及一般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0元。
二、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及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90元。
三、其他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标准不变。
四、政府补助的增加部分根据市区县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不属于中央、省补助的大专院校及中专、技校学生的政府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增加部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下列比例分担:张店区与市各负担50%,其他区县与市均按60%和40%分别负担。
山东省淄博市劳动保障局
20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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