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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五大连池市征收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8]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18 | 生效日期:2008-06-01 |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五大连池市征收城区城市弧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的请示》(五政呈[2008]12号)收悉。为了加强城市弧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址(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1]24号)的要求,现对你市征收城市弧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对你市征收城市弧设施配套费事项进行审核,同意你市征收城市弧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你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0元(其中供热工程设施配套费20元)。
三、你市城市弧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共包含以下七项内容: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征收城市弧设施配套费后,不得再征收单项配套费。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四、要严格控制城市弧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除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确需减、免、缓的,由你县政府统一制定优惠政策。
五、你市征收的城市弧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征收,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执收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六、你市开征城市弧设施配套费后,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全市各专项配套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本规定七项内容重复的,无论冠以何种名称,要立即停止征收。同时,要加强城市弧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试行至2009年5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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