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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8年度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安监[2008]2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12 生效日期:2008-06-12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8年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6]14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原则和范围
  (一)项目申报原则
  1.安排与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用途范围与支持对象。
  2.安排与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今年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和任务要求,重点突出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管、应急救援、基层基础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资金的安排坚持集中、高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3.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支持省级项目为主,重点支持粤东、粤西和粤北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兼顾珠三角地区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地区。
  4.2006年、2007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未按计划完成的单位不再安排。
  5.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地方政府已经承诺配套资金的有关项目。
  (二)项目申报范围
  A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项目。主要改善省级和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救援条件。
  B类: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重点扶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构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
  C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项目。主要支持高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
  D类:安全生产培训、宣传和安全文化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和安全文化建设。
  E类: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主要用于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开展生产安全技术改造。
  F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用于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实验室设备购置和设备安装等基础设施建设。
  G类:欠发达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装备项目。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一批执法器材,安排给欠发达地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机构、在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申报范围
  1.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可申报A、C、D、E类项目。
  2.经济欠发达地区可申报A、B、C、D、E类项目。
  3.珠三角地区可申报A、B类项目
  4.G类项目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安排给欠发达地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不需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的申请报告。
  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
  3.《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表》(按照项目类别申请填写,具体见附件)。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其他相关附件。
  (1)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等证照复印件;
  (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上年度财务状况(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和安全生产状况;
  (3)申报单位以前年度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取得的效果;
  (4)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在建项目的进度、申请理由与方向及分年度详细预算(附具体预算方案)、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目标与效果、预计产生的安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5)其他有关材料,如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申报安全生产执法装备项目的要提交车辆编制复印件、申报优先安排项目的要提交地区政府配套资金承诺函。
  申报材料需要用文字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一式2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用Excel软件制作软盘(格式可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http://www.gdsafety.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并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
  (四)申报程序
  1.地方项目:县一级项目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安全监管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安全监管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查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并抄送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备案;地级以上市(包括市属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查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
  2.省有关单位所属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省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直接上报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
  (五)申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1.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符合本通知的要求。
  2.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进行申报。每个县(市)申报项目原则上限报1个,每个地级以上市(包括市属区)原则上限报2个,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原则上限报1个。
  3.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和财政局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申报项目的指导,确保申报材料的内容和申报程序符合要求。
  (六)申报时间
  申报项目的截至时间为7月30日。
  (七)申报受理
  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超期申报的,一概不予受理。

  三、项目审批
  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将联合组织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年度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报省政府领导批准后下达。

  联系人:
  省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处 马滨滨 电话:020-83135925
  赵春梅 电话:020-83135924
  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王远林 电话:020-83170273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6月12日

  附件:(略)

  1.2008年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

  2.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项目(A类)

  3.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B类)

  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项目(C类)

  5.安全生产培训、宣传和安全文化建设项目(D类)

  6.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E类)

  7.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F类)

  8.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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