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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建物[2008]3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13 | 生效日期:2008-02-01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现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8年2月1日起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包括其他转让协议,以下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如下: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为200元/建筑平方米。
二、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时间应当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2008年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且已按原规定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到原交存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四、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五、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区内非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京建物[2004]511号)废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200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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