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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南昌运输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18 生效日期:2008-06-18
 

南昌运输职业技术学校:

  申请转正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你校依据洪价经字[2006]55号文标准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批准你校中专学杂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200裕

  代收费只限于课本费、作业本费。其他学习、生活用品一般应由学生及家长自主采购,学校需统一安排购买的,必须充分尊重家长意愿,按实际成本收取,不得盈利。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收取,单独立帐,日清月结,定期张榜公布,接受学生及家长监督。

  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超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学校专用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洪府厅字[2003]64号文件规定,必须将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并接受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接文后,请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南昌市其他机构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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