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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卫医管[2010]01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0-04-26 生效日期:2010-04-26
 

浦东新区卫生局、财政局,普陀区卫生局、财政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有关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方案中关于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上海市和云南省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2010年04月26日

  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方案中关于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上海市和云南省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72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滇沪两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是指上海市医院与云南省受援县级医院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帮助受援县级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通过3年左右对口支援,争取帮助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三条 对口支援工作应当坚持和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增加受援地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 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医院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立对口支援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组织有关专业的人员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对口支援工作方案,协调与云南省卫生厅、各办医主体(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各医疗机构的关系,收集、报送相关信息,对对口支援日常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各办医主体(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架构,明确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所属医院的对口支援工作,制定各系统对口支援的工作规划、方案,配合市卫生局协调支援受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并督促所属医院做好各项支援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根据市卫生局制定的对口支援工作规划和方案,对口支援工作所需工作经费、重点(特色)科室建设经费补助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人员经费补助按支援医院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县财政根据人事部门确定的标准予以核拨。

  第三章 上海市支援医院的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应当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与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每月、季度、年度有关对口支援的工作简报、信息以及计划、总结等。

  第七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应当与受援医院签订对口支援协议,明确对口支援的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切实履行。

  第八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应当首先开展针对受援医院的基线调查,摸清基本情况,为将来的考核评估做好准备。并针对医院的实际和当地群众的需求,帮助受援医院培养一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建设一批特色和重点科室,提高医院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应当每批选派5名以上以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为主的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医务人员专业以医疗为主,兼顾护理、医技和其它方面,每批队伍应由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担任领队。具体专业、批次等可与受援医院协商确定。在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定期分批轮换,但每批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可以采取每年免费接收3名以上受援医院医务人员进修和培训、开展远程教育、选派专家指导受援医院业务和管理工作等形式,对受援医院进行支援。

  第十一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保障其福利水平,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

  第十二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应当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考核和鉴定工作。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满6个月者,对口支援时间可以计算为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参加“定期工作”的时间并可视为全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进修学习、岗位聘用、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四章 医务人员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和所在医院的安排,参加对口支援工作。

  第十四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派驻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人员素质;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改进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派驻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遵守受援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医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支援医院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和评估。上海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系统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 对口支援工作的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医师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由受援医院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本市有关规定审核后纳入医师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上海市卫生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未按对口支援要求给予受援医院应有支持的,上海市卫生局将作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参加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医务人员为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纪行为,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的上海市医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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