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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会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会[2010]2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0-04-16 生效日期:2010-04-16
 

各区县财政局、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

  
为贯彻执行《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管理(以下简称“涉农会计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涉农会计管理工作
  加强涉农会计管理,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是一项系统工程、民心工程。近年来,随着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各单位立足实际,不断开拓创新,在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村级财务网络化监管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尚存在一些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涉农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工作组,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区县涉农会计管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不断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一)工作目标
  经过2-3年努力,全面实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基本形成村级会计管理科学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会计监督制度化、管理手段现代化,基本建立起高效、统一的村级财会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本市村级财会管理水平,确保代理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经费到位,运行机制完善,管理行为规范,监督体系健全。已经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区县,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委托代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尚未实施的区县,要加快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要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村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依法自愿原则。要尊重农民意愿和民主权利,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三是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要把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质量摆在第一位,确保委托代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三)加强代理机构建设
  要积极创造条件,强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确保工作经费,为委托服务提供坚实的保障。委托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要加强会计队伍建设,选拔专业会计人员担任代理会计和报账员,确保村级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票据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涉农票据的管理,重点是规范和统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要加强对农村内部结算凭证的领用、核销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规范运行。要不断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标准要求。

  三、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制度的指导和监督
  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合作社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不具备设立会计机构的合作社,要指导其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要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管理制度、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盈余分配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继续强化涉农会计人员培训
  (一)制订培训计划
  各单位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财政支农资金政策等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涉农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提升一个档次。2010年要集中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培训。
  (二)保障培训经费
  要把加强涉农会计人员培训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工作,认真研究涉农会计人员亟需的知识和技能,逐步建立涉农会计人员培训机制。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43号)、《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等文件的要求,加大涉农会计人员培训力度,增加涉农会计人员培训投入,确保涉农会计培训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上海市财政局
市农业委员会
2010年04月1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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