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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征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府[2008]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30 | 生效日期:2008-04-30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决定减征堤围防护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我市堤围防护费减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54号)规定费率的20%计征。
具体费率见下表:
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费率表(表格略)
二、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费率生效期追溯至2008年1月1日。缴费人按调整前的费率已缴纳的堤围防护费,超过按调整后的费率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部分,将予以返还。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市水务、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掌握堤围防护费减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予以妥善解决。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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