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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企业报送呆账提取和核销统计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8-11-17 | 生效日期:2008-11-1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交通银行合肥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招商银行合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08]28号)要求,依据《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核销监督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财驻皖监[2006]104号)规定,请你行将2006年1月至2008年10月呆账核销情况按附表一《呆账准备提取明细表》和附表二《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的要求填列,在2008年11月28日前报送我办四处。
附件(略):
1、呆账准备提取明细表
2、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
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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