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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余府办发[2008]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17 | 生效日期:2008-04-17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余市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建立长效服务业发展促进机制,根据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业主要是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电子信息、职业教育等为制造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商贸餐饮、旅游、社区服务等为城乡居民服务的消费性服务业;楼宇经济、会展、文化传媒、中介等服务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㈠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㈡有关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㈢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健全财务机制,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对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项目和企业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1、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投资补助:
⑴成长性较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⑵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项目;
⑶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服务业项目;
⑷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投资项目;
⑸“乡镇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工程项目及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
2、对年度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业企业表彰奖励资金和对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
3、对使用中央、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配套;
4、经批准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等补助;
5、服务业发展工作经费;
6、组织、参加国内外服务业展销会经费补助;
7、《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余府发〔2007〕27号)中明确的补助和扶持项目。
第六条 采取奖励、以奖代拨、项目贷款贴息、国家和省里安排重点项目资金配套投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的投入,以加快我市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同一项目(含其他列入服务业专项基金的补助)只享受一次财政专项补助,即已享受市财政或其他部门补助或按《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已获奖励的,服务业专项基金不再重复安排(除中央、省专项补助外)。
第八条 对列入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按其规模、效益、行业带动性,给予5-50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项目申报后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另行奖励。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服务业重点行业牵头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分两次确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领域、重点和具体申报时间、要求。
1、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所属企业申报,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县、区、管委会的企业先由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和服务业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
2、要求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须认真填报“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⑴项目备案或核准的文件;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表;
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⑷上年度和近期企业会计报表;
⑸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在通盘考虑、突出重点的前提下提出发展基金的扶助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提交市政府领导或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联合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除项目外的其他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比照项目相关规定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资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完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和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和收回已拨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全市各有关部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发展基金的,将追回资金,并取消使用发展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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