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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委关于印发《郑州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郑建办[2008]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23 | 生效日期:2008-04-23 |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河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精神,切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奖励。为加强该项资金管理,我们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郑州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其他机构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郑州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与中央财政安排给我市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配套使用,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奖励,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奖励;以上两项范围中,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为必选项目,否则不享受此次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面积,两项总共按20元/m2标准奖励,由市财政局从今明两年的墙改资金中解决。
四、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通知》(豫财办建〔2008〕42号)要求,向市建委进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申报时提供如下资料:改造项目申报文件;《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书》;《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
(二)市财政局、市建委组织相关专家对改造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审核。
(三)被批准为中央财政安排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项目,按规定下达市级专项资金拨付计划。
五、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一)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管理、补贴以及项目的组织实施,由市建委负责。
(二)在改造项目启动阶段,市建委根据改造项目任务量,按照4元/m2的标准,将专项资金预拨到项目建设单位。
(三)改造项目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拨项目专项资金。
(四)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项目或验收不合格的改造项目,追回预拨的专项启动资金。
六、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改造项目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专项资金拨付前,应查验其他改造资金的到位情况,确保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二)市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必须专款专用,应积极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按要求向市建委报送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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