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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4年记帐式(十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11-18 生效日期: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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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记帐式(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于2008年11月25日支付利息。为做好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410”,证券简称为“国债0410”),是2004年11月发行的7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4.86%,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国债本次可获利息4.86元。

  二、本所从11月11日起至11月25日停办本期国债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11月24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11月25日除息交易,并仅在当日采用提示性简称“XD国0410”。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国债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8年11月1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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