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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8-11-20 生效日期:2008-11-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并将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管型荧光灯镇流器、高压钠灯镇流器、单端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9类产品列为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现将拟调整的“节能清单”(第五期)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发展改革委网(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进行公示。

  社会各方如对“节能清单”(第五期)内容有异议,请在2008年12月10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联系。

  请“节能清单”(第五期)涉及企业仔细阅读并打印《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公示截止日前递交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逾期未递交《承诺书》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权利。

  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
  夏 玲  010-68552272  mof.xialing@gmail.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王 庚  010-68505842  jnchu@ndrc.gov.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100070)
  岳宗文  010-83886196  jnqd@cqc.com.cn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11月20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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