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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省级生猪屠宰整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经贸整规[2008]90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11-20 生效日期:2008-11-20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经贸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深化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提升全省生猪屠宰规模化、机械化、规范化水平,做好这项民生工程之一的重要工作。省政府安排生猪屠宰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我省欠发达地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为了用好管好此项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原则
  落实科学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鼓励企业做强做大,促进我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上新台阶。
  公开、公平、公正和适当兼顾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体现项目安排的规范性,科学管理、加强监督、专款专用。

  二、支持范围
  (一)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扶持14个欠发达地区县级屠宰厂(场)。
  (二)扶持内容。
  1.按国家生猪屠宰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符合规划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给予扶持。主要用于改造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如生产线、脱毛机、劈半机、肉品检验、污水处理、冷却肉设备、肉品配送车、信息化建设和无害化处理设备等。
  2.建立肉品品质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监管系统。扶持技术改造企业建立肉品品质流通监管系统,与省建立的肉品品质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监管系统无缝对接。

  三、申请条件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9]62号)要求,各地必须以整合、减少屠宰厂(场)为调整方向,进一步完善屠宰厂规划(场)设置方案。当地屠宰厂(场)均无超出设置规划指标,申请资金扶持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在规划设置范围内并取得省统一编号标志牌。
  (二)申请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为机械化屠宰厂(场)或半机械化屠宰厂(场),设置基本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生产经营正常。
  (三)申请的定点屠宰厂(场),工商、卫生、防疫、环保、税务等证照齐全。
  (四)申请的定点屠宰厂(场)无加工、销售注水肉和病死猪肉记录,诚信经营、无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示猪肉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扶持的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一定的屠宰规模和实际屠宰数量,能有效保障当地肉品市场供应,并可实施肉品配送。
  (六)有配套能力进行升级改造。申请的定点屠宰厂(场)自筹不少于改造升级项目30%的配套资金。
  (七)申请参加商务部推行的资质等级认定、信息采集样本屠宰厂(场)可优先考虑。

  四、改造升级后达到的标准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等,其建筑和布局,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肉品检验工作间,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并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配备符合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肉品品质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监管系统,与省级系统无缝对接、系统模块无缝集成,同时与商务部畜禽屠宰信息采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相联接,并确保数据输入及时、准确,实现肉品品质流通信息化监管。
  (八)按商务部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星级标准,经技术改造升级后达到“二星级”以上标准。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场)向所在地区县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屠宰企业改造升级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表格可在http://www.gdet.gov.cn下载)。由当地经贸、财政部门审核材料并对申报企业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当地经贸、财政部门对符合升级改造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场)出具审核意见书,报上一级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汇总本地区定点屠宰厂(场)申请资料后,统一联合行文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二)所需材料。
  1.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上报。
  2.根据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经贸部门)制订的屠宰厂(场)调整方案。
  3.定点屠宰厂(场)改造升级资金申请表,专业机构出具的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屠宰厂(场)水质检验报告。
  4.定点屠宰厂(场)所取得的工商、防疫、环保、税务、卫生等证照复印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批复意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定点屠宰厂(场)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6.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技改企业将技术改造项目批文、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决算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验收表(附件2)、当地经贸、财政部门出具批准申报验收意见书。
  7.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有关要求。
  1.各县报送申请技术改造的定点屠宰厂数量1-2家,并严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报送材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屠宰厂(场)如实填写《屠宰企业改造升级资金申请表》升级改造项目、所需资金。
  2.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按照下达项目计划进行技改。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有关生猪屠宰整治工作目标要求,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和下达项目计划。为确保技术改造效果,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经贸、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并由市、县二级经贸、财政部门出具批准申报验收意见书,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3.严格资金管理。各地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资金使用单位要对省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根据有关规定,省将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实行省专项资金检查制度。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成检查组,对省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申报时间。从2008年11月20日起启动,以地级市为单位申报,所需材料一式2份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2009年6月30日结束,逾期不予受理。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财政厅
2008年11月20日

附件:1.县(市、镇)级屠宰企业改造升级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2.县(市、镇)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验收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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