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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稀土生产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经贸函[2008]19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2-05 | 生效日期:2008-12-05 |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稀土行业协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稀土行业生产统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原函[2008]5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稀土行业管理,动态观测行业运行情况,做好我省稀土行业生产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稀土行业生产统计工作,指定联络员指导本地稀土矿、冶炼分离、新材料生产企业填报。
(回执见附件1)
二、我省稀土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稀土生产月报表》(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如实填报本企业每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于每月12日前将报表传真至020-82393496,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2005hqh@sina.com。
三、省稀土行业协会负责对企业上报的生产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每月14日前报我委(工业处)。
四、《稀土生产月报表》自2008年11月起编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8年12月5日附件:1. 经贸部门稀土行业生产统计工作联络员回执.doc
附件:2. 稀土生产月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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