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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年度决算报中增加资本属性统计指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保监统信[2008]1570号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
发文日期:2008-12-01 | 生效日期:2008-12-01 |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掌握保险业资本属性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我会决定在年度决算报中增加资本属性统计指标。
请各保险公司(含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自2008年年度决算报起,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新增指标统计信息。统计指标的口径、具体属性、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详见附件。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重视新增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本公司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同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联系人:詹景瑞
电话:010-66286589
传真:010-66288110
邮箱:tjzdc@circ.gov.cn
附件(略):
1、新增资本属性统计指标;
2、新增资本属性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3、新增资本属性统计指标口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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