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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府[2008]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2008-04-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0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2008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和市情市力调查。近年来,我市在经济社会双转型过程中,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出现了新的特点,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变化明显,能源消耗状况更加复杂,特别是如何更加有效地引导民营经济做大做强,不断壮大本土经济,对政府健全经济运行监督机制、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和宏观经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认真开展和搞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全面摸清东莞“家底”和能源消耗等基本情况,对正确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地研究制定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又稳发展,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文化新城、生态绿城、宜居城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第二、第三产业财务核算制度和统计调查制度,提高GDP核算质量和单位能耗测算质量,逐步完善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更为翔实的统计信息。为此,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作为一项重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统筹安排,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特别是各镇街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此项工作,村(社区)要明确分工,确实把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作为当年重要工作来抓。

  二、组建机构,加强管理。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部门,调查覆盖面占我市经济总量的99%以上,特别是这次经济普查增加了能源消耗情况等内容,普查难度更大,调查任务更重,技术要求更高,参与部门更多。为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东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全市经济普查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邓志广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任新合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吕琦元 (市统计局局长)

  王钊鸿 (市发改局副局长)

  成 员:李翠青 (市委宣传部)

  罗暖培 (市监察局)

  罗 斌 (市经贸局)

  李长福 (市财政局)

  袁佩霞 (市民政局)

  蔡 康 (市外经贸局)

  李照光 (市机编办)

  香伟文 (市信息办)

  祁 雄(市国税局)

  马志远 (市地税局)

  陈 玺(市工商局)

  邓志波 (市质监局)

  张洪波 (东莞日报社)

  梁志刚 (东莞广播电视台)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吕琦元同志兼任,市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上述成员单位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组成,其他非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镇街、各副处及以上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外省(市)驻莞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协调机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系统的普查工作。要加强对普查机构的组织管理,下级普查机构要服从上级普查机构的领导,全市普查机构受市普查机构领导。各级普查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请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各镇街、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粤府〔2008〕8号和国发〔2007〕35号文的精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协调本次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方面的事宜;

  市发改局主要负责协调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宜;

  市统计局主要负责承担普查办公室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普查方案的设计,选调和培训人员,组织单位清查、登记,负责数据处理,组织普查资料发布和开发应用等事宜;

  市经贸局主要负责协调工商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和各龙头企业的普查工作事宜;

  市监察局主要负责牵头查处普查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提供社团组织、村(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协调社团和民办非企业清查及行政区域代码方面的事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普查经费和监督普查经费的使用;

  市机编办主要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协调行政事业单位清查登记方面的事宜;

  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主要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税务登记名录,协调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等方面的事宜;

  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协调基本单位清查、个体经营户调查、临时经营户和流动摊档抽样调查,与经济普查办公室共同组织开展普查的户外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事宜;

  市质监局主要负责提供年审后单位情况库,协调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宜;

  市外经贸局主要负责提供“三资”、“三来一补”企业名录库,并协助市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信息办主要负责经济普查信息的电信传播和网络发送等方面的工作;

  东莞日报社主要负责经济普查宣传,普查信息公告和普查资料发布等方面的事宜;

  东莞广播电视台主要负责经济普查电视、广播宣传和跟踪报道工作。

  四、保障经费,加强监管。东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和平时期的一项重大社会动员,需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具体工作进度安排大致从2008年初至2010年初结束。根据国发〔2007〕35号文的精神,本次普查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各镇街、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落实普查经费,并将普查所须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以保证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安排普查经费时,各财政部门要加强普查经费的监管,一方面要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保障数据处理设备的配置到位。

  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及时做好普查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

  要严格选配和严肃落实普查力量,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选配好普查一线工作人员,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要解决好普查工作人员的待遇,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在上级普查机构的指导下,扎扎实实地做好普查各环节的工作,防止拖拉走过场,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

  要采取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可靠,发挥普查应有的作用,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协助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粤办发〔2001〕3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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