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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政办[2008]6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10 | 生效日期:2008-04-10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10日
附: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二00八年三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学杂费的对象
(一)对市区、县城城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学杂费。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民办学校,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照当地城市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政策。
二、资金来源和承担方式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由省、市、县(区)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比例承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统一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闽价〔2004〕费259号)规定的"一费制"三类区杂费标准执行,即:小学每生每年280元、初中每生每年360元。学生数原则上按照2004~2005年事业统计中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扣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学生数后计算确定。考虑到这几年学生数的变化,农村学生到城镇就学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资金可捆绑使用。
(二)厦门市实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安排解决。
三、资金管理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06〕19号)规定执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与接受委托的民办学校签订委托协议书,按委托协议书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收学杂费。
(三)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应按照当地城市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的补助标准和委托协议书,将实际受助学生数(附学生花名册)和补助金额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民办学校。
四、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后,学校应规范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能按照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代办项目和寄宿生住宿费。
(二)取消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体检、看电影两项代办收费项目;城市中小学服装和社会实践食宿代办费用,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毕、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借读生管理继续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和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县城城关学校招收本县农民工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教综〔2006〕53号)规定执行。
(三)对随意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学校,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停止核拨补助经费并取消委托资格。
(四)学校应在醒目位置将学生免除学杂费的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经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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