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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医药行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经贸工业[2008]8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1-18 | 生效日期:2008-11-18 |
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医药行业统计制度〉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08]41号,附件1)转发给你会。请你会按照通知和《关于委托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承担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粤经贸函[2001]685号,附件2)要求,继续做好我省医药行业统计工作,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统计报表,同时抄报省经贸委工业处。
附件:1.关于印发《医药行业统计制度》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08]41号)(略)
2.《关于委托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承担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粤经贸函[2001]685号)(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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