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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舟发改[2008]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18 | 生效日期:2008-04-18 |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促进信息化协调、有序发展,实现政府资源集约共享,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管理范围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软件、硬件添置。
(二)本通知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市属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在当年八月底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分别报送《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见附件)。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建设方案(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及价格、软件开发、建设进度等)。
(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联合组织市信息化建设业务协调小组及相关专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共享性,系统(设备)的适用性、经济性,资金的合理性等方面,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项目评审前根据项目性质、投资额大小等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列入市本级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凡未列入市本级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建设。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项目,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联合审查后,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人特批。
(二)凡列入本通知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验收
(一)凡列入本通知管理的项目,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投资额80万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申请验收,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组织验收。其它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提交验收报告。
(二)项目业主单位申请验收时,应同时提交政府采购合同、财务决算、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等相关验收资料。
(三)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和政府采购合同等内容为主要依据。
(四)项目竣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通不过验收的,由市信息办提出处理意见(如不予拨付剩余项目经费、给予通报批评等),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五、其它
(一)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略)
浙江省舟山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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