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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建立台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价联字[2008]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21 | 生效日期:2008-04-21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收费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建立单独台账,按不同的收费项目设立备抵账,对每项收费收入及时逐项登记入账。
二、单独建账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
三、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审计、物价部门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及收支情况实行年审。年审的具体时间和方法另文规定。
特此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市财政局
200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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