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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企[2008]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16 | 生效日期:2008-06-16 |
各有关币、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省政府《关于实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意见》(苏政发[2006]16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无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 17号)文件精神,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7号)、省政府《关于实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意见》(苏政发[2006]16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国家每年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后将结余的部分按照一定的因素分配给我省的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用于支持实施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解决移民遗留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困难移民的生活救助、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第四条 结余资金扶持方向。
(一)重点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顶目。
(五)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七)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九)生活困难移民的救助支出。
第五条结余资金采取无偿拨款方式补助地方。结余资金的使用应与现有地区性、全国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衔接,与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扶持。
第六条 结余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一)每年3月底前,各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联合逐级向省财政厅申请本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并抄报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办)。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办,根据中央分配下达我省的结余资金、各地经核定的水库农村移民人数和上年后期扶持资金贡献情况,切块分配下达本年度结余资金。
对未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项目以及夫完成年度后期扶持基金征收计划的地区,不予拨付或适当扣减结余资金。
(三)每年3月底前,各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机构,编制上年度结余资金使用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并报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办备案。
(四)结余资金年度预算上报资料主要包括:
l、本市、县(市)结余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文件;
2、结余资金年度预算申请表(附表1);
3、经批准的本市、县(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4、其他需向省财政厅报送的材料。
第七条 各有关市、县(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不予安排结余资金。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结余资金年度预算或未编制上年度结余资金使用决算;
(二)截留、挪用结余资金;
(三)虚报结余资金扶持项目;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结余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49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结余资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033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九条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水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年度预算申请表(略)
江苏省财政厅
200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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