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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财法[2008]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5-06 | 生效日期:2008-05-06 |
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2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是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点装备制造领域之一,调整进口税收政策是振兴国内非公路矿用自卸车生产的重大政策。各地要充分重视政策调整的契机,给企业传递政策导向,推动产品升级。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国内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的生产企业。各地对辖区内生产非公路矿用自卸车的企业要加强宣传,对于进口该文件所列编码商品的企业,动员做好退税申报工作。退税申请格式参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内容,申请材料可由当地财政部门上报至省财政条法税政处,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退税申请。
附件:财关税08020号(略)
江西省其他机构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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