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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府办发[2008]1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2-23 | 生效日期:2008-12-23 |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8]5号)精神,多渠道筹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进一步加强对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土地出让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其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就地缴入省级国库,优先用于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市(州、地)、县不再分享,不再计提各种专项资金。
第二条 缴入省级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包括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依法处置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出让。
第三条 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的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省级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支出一律通过省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缴库办法实行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填制"一般预算缴款书",收款单位为"贵州省财政厅",预算级次为"省级",收款国库为"XXX金库",预算科目为"103014601-土地出让总价款"。
第五条 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的收支预算管理,本着"先收后支、以收定支"的原则,在基金收支预算中单独编制、安排、报告。
第六条 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在使用时,通过省级基金预算全额转入"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专户",分账运行,优先用于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
第七条 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安置职工的省属破产的国有企业,由企业清算组提出资金用款计划,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上缴情况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情况审核后按进度拨付,开支范围仅限于按现行破产政策规定职工安置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 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安置职工的省属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按部门以收定支。由各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企业编制职工安置资金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上缴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按计划和进度拨付资金。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使用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完成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以及破产终结后的省属国有企业,要编制经费支出决算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属国有企业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省属破产、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的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挤占挪用的资金外,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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