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bst3344_集团官网

贝斯特bst3344_集团官网

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环文[2009]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4-17 生效日期:2009-04-17
 

各省辖市环保局,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切实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自觉维护环保部门形象。现就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加大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现场的监督监察力度,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排污申报、核定及征收工作。
  (一)排污申报、核定
  1、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制度,按照《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要求,根据排污者的实际生产状况、生产工艺的不同,认真审核排污者申报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为正确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打下坚实基础。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要及时进行排污变更申报。
  2、根据排污者排污申报,结合监督性监测报告以及对排污者环境监察现场核查情况,按月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对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被责令限期如实申报而逾期不如实申报的排污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算办法直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按规定对排污者做出处罚决定。
  3、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1)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2)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4)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需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评估并予以发布。
  4、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正确确定应征污染因子,在《排污核定通知书》中,不得出现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因子。
  5、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核定、审核无误后,要规范制作和填写《排污核定通知书》,及时送达或邮寄排污单位,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排污费征收
  1、排污费征收工作必须坚持按月核定,按月或按季征收原则,坚决避免预征或跨年度征收排污费的现象。
  2、环境监察机构自送达或邮寄《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排污者无异议,或对排污者提出的异议做出复核决定后,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中所列示的排污费征收数额应与《排污核定通知书》或环境监察机构的复核决定数额一致。
  3、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要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排污者限期到期仍未缴纳排污费的,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排污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提出排污费减、免、缓缴申请,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缓缴排污费手续。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缓缴后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排污费减缴、免缴应由发改、财政和环保部门三家联合办理手续。
  5、《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和减、免、缓缴排污费办理手续应采取张榜公布、报纸杂志、内部资料、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形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及时与银行或财政国库进行对账,避免排污费征收工作在银行汇款或解缴入库环节出现问题。
  7、根据《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和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银行缴款或国库签证单据,制作排污费缴纳情况明细表,将企业排污申报、《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等整理归档。
  8、排污费征收核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排污费征收核定工作集体审核制度,排污费征收核定结果要经过环境监察机构集体讨论,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按照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对一般固体废物不再征收排污费。按照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不再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

  三、省、市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42号)要求,对辖区内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违反国家减免或者缓缴排污费政策、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保证排污费征收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对于不按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也应当予以稽查。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追缴排污费,不受追溯时限限制。
  省环境监察机构每年至少要对二至四个省辖市的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稽查,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对所属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稽查面不少于40%。

  四、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要统一使用《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软件》和环境保护部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法律文书,保证执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五、在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向排污者开具票据,要统一使用从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擅自制作或使用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过期的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相互转借。

  六、要建立健全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各地在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好的经验和做法,要随时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季报、年报制度,及时编制上报排污费征收季度、年度报表。

  七、要积极与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协作,探索新思路,创造新的工作方法,共同研究出台行业规范性核查办法,加大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力度;对污染处理设施不规范运行的企业,依法加征排污费。

  八、加强廉政建设,积极研究制定排污费征收工作风险防范控制制度,防止出现不廉洁从政行为。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09年4月1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