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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农[2008]62号、苏农计[2008]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4-14 生效日期:2008-04-14
 

各市、县(市)财政局、农工办,镇江市农林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从2008年起,省财政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合法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为此,省财政厅、省农林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财政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部门也应安排资金,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有利条件。

  江苏省财政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省十一次党代会“要探索土地流转的有效机制,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精神,省财政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合法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连片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和程序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
  一是坚持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二是坚持依法流转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平等协商、等价有偿;三是坚持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原则,土地流转价格由市场决定,原则上每亩协议流转价格应不低于农民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四是坚持农地农用,发展现代高效规模农业的原则;五是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经营。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程序
  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应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序流转,不断完善和规范土地流转的相关程序和手续。一是土地流转(包括入股)必须按照要求订立书面流转合同;二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中介组织进行统一流转的,承包农户必须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申请书》,并签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中介组织必须与土地转入大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三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和规模经营单位必须填写《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规模经营单位有关情况登记表》。

  二、财政扶持的对象、方式和条件
  (一)扶持的对象。具有一定流转规模的土地集中连片流转的流出方(农户)。
  (二)扶持的方式。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土地集中流转的流出方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的条件。
  1、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土地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300亩以上) ;
  2、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或市、县 规定基准价,同时确保流转农户每年的收益获得稳定增长。对流转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规模流转,流转价格的确定应采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或根据项目盈利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分年段确定增长幅度,以确保农民长远土地收益不降低。
  3、对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运作规范(有章程、股权证书、实行“保底分红”)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优先扶持。
  4、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土地流转操作规范、流转合同手续完备。
  5、当地政府重视土地流转工作,能够安排土地流转扶持资金,用于对土地流转农户的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小、操作不规范、流转土地粗放经营的,省级不予补助。
  (四)扶持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土地流转项目,省财政对土地流出方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农村土地流转资金申报程序
  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农村土地流转 的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规模流转登记备案和相关合同文书档案的管理制度,形成土地规模流转、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项目库。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一)以县为单位,统计汇总当年新发展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土地流转项目,上报省辖市财政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由省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和审核,确定上报扶持项目,于当年11月20前,以正式文件分别报省财政厅(1份)和省农林厅(2份)。
  (二)项目申报格式统一采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同时附报土地规模流转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表、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股权证书及分红记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扶持项目由省财政厅、农林厅组织有关人员考核验收后,对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资金管理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 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各乡(镇)必须做好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兑付清册(见附件二),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扶持资金由乡财政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农户。省财政厅和省农林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截留、挪用或挤占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附件1: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规模经营单位有关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2: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兑付清册(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林厅
200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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