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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纳2007年度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保监发[2008]85号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
发文日期:2008-05-05 | 生效日期:2008-05-05 |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及《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获批资格后应及时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以下简称“监管费”)。现将机构缴纳2007年度监管费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2007年11月30日前,经我局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
二、缴费标准
每家机构500元/年。
三、账号设置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四、缴费方式
各单位直接向银行缴款,可自主选择现金、支票和汇款等方式。缴款单位名称必须与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名称一致,不得以个人名义缴款。缴款时在银行进账单摘要处写明缴款项目,如“07年保险业务监管费”。
五、组织管理
监管费缴纳工作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B类机构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落实;C类机构由代为申报的保险公司组织落实。
六、相关要求
各公司和协会应高度重视,督促各兼业代理机构于2008年5月30日前缴清2007年度监管费,并于2008年6月5日前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报送《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七、监督管理
(一)我局将对机构缴纳监管费情况进行核查,对于不认真履行管理督促职责的保险公司,将暂停其机构申报资格。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迟缴、少缴或拒缴监管费的兼业代理机构,我局将按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王巧展
联系电话:66286396
传真:66288131
邮箱:qiaozhan_wang@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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